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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年08月20日 : 关键字: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闻出版总署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都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首先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所需材料:
1、机构章程;
2、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3、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4、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5、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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