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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年06月21日 : 关键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网文,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条件及标准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进行的,为了方便您对网文变更的条件及标准的了解,可通过下列介绍了解。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条件或标准: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5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 平方米;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固定营业场所,且不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8)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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