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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年08月04日 : 关键字: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文化部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络游戏企业应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或者转移运营权,企业应该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还要求:网游企业“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这一规定或对目前网游行业道具销售产生影响。
文化部还表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对于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管理办法》则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就在昨天,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对网络支付行业进行了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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